本品項提供透過空中無人機搭載熱影像儀,進行太陽能模組面板健康狀況快速篩健檢服務,並提供雲端平台可進行分析、問題標註、位置定位,以及展示電站健檢產出內容資訊等功能。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: 1.無人機太陽能電站巡視健檢服務: 1-1提供無人機巡檢太陽能發電站健檢服務供電容積2MW(含)以下。 1-2服務內容與品質條件: 1-2.1採用熱影像與可見光儀器同步拍攝巡檢。 1-2.2熱影像儀器解析度達640*512像素(含)以上。 1-2.3可見光儀器解系度達1920*1080像素(含)以上。 1-2.4單張熱影像對模組解析度(GSD)需達10公分(含)以下。 1-3交付成果內容: 1-3-1無人機巡檢原始熱影像與可見光影像(格式:JPG) 。 1-3-2無人機巡檢服務結果提供線上雲端服務平台顯示。 1-3-3健檢專案報告乙式。 2.無人機太陽能巡檢線上健檢雲端平台服務: 2-1具備檢測紀錄結果熱影像與可見光影像相簿瀏覽功能。 2-2具備熱影像與可見光影像問題模組框選標註功能。 2-3具備熱影像中單點溫度測量與分類標籤註記功能。 2-4具備於相同拍攝位置的單張可見光影像與熱影像切換比對功能。 2-5具備熱影像與可見光影像定位資訊,且可對應影像位置於本案太陽能電站正射影像圖中功能,以利問題模組於後續維運事項查找。 2-6具備線上報告、瀏覽與備註事項文字編輯功能。 2-7具備標註與分類標籤統計功能。 2-8公有雲版本服務,使用授權一年。 2-9無人機巡檢服務線上雲端平台服務,使用起始時間以驗收完成後1日起算。 3.巡檢飛行廠商能力資格: 3-1需通過民航局遙控無人機「能力審查」。 3-2需已申請通過「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」第五章操作限制排除(含)以下項目: 3-3夜間作業或目視範圍外作業。 3-4其他操作限制¬ 距高速公(道)路、鐵路、高架鐵路、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、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內作業。 3-5巡檢飛行廠商於服務作業中若涉及操作限制排除事項,應向民航局提出「活動申請」及進行「空域協調」相關事項。 3-6服務作業無人機操作人員取得民航局「高級專業操作證」(不限定機種型態),Ia級別(含)以上並同時具備G1與G3資格。 3-7服務作業使用無人機設備依民航法規定已至民航局完成「無人機註冊」。 3-8服務作業使用無人機設備依民航法規定已投保「第三人責任險」,賠償額度為死亡者至少300萬元,重傷者至少150萬元。 4.可於「第4組項次12~13 (加值規格)」增購太陽能電站健檢作業服務面積。 |